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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675号上诉人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上诉人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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