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林**、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林**、一审被告吴**、一审第三人广西廉凯**司合浦公司、合浦县**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北海**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