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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限公司与百色市**限公司、百色市**限公司兴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西大**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百色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被申请人百色市**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兴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民法院(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因大业公司未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债务,海**司向一审法院兴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9日,在兴业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大业公司与海**司、海**司兴业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且大业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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