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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储有限公司、广西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申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储有限公司、广西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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