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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梧州水电建筑工程处与被申请人兴安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梧州水电建筑工程处因与兴安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梧州水电建筑工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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