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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以基于被上诉人的偿付能力考虑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上诉人谭**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680元,由上诉人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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