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与防城港**光明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骆**与防城港**光明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0)港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防城港**光明小学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8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的标的为2042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款已支付给申请人。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防城**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0)港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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