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棕**限公司、棕榈**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02元减半收取12051元,由原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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