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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钦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防**装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钦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万**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代理审判员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廖*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钦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防城港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吴**,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261元(上诉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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