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李**与被告宏峰**司重庆分公司、范**、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李**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李**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谭**、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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