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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李**与被告建设宏峰集团**重庆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李**与被告宏峰**司重庆分公司、范**、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李**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李**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谭**、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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