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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重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平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2008年,被告将其建设的华福家园廉租房住宅小区工程中的部分水电工程交由原告承包,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2011年10月26日,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5306629.25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24705.83元,尚欠工程款481923.42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81923.42元。

被告重庆田**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工程款481923.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4元,由被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高**向本院缴纳,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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