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轩辉置**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轩**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原告重**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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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重庆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重庆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