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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轩**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轩辉置**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轩**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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