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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重**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费缴费通知单,但原告未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2007)16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前述规定,因原告不按本院通知交纳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综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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