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首**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首**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首**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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