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莱**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莱**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大川国际物流建材城钢结构工程(三标段)施工合同书》第32.1条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涉及的工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大**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大**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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