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杨**、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66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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