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重庆展**限公司、重庆先**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重**有限公司、重庆先**有限公司、重庆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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