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竞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竞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竞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竞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