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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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