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建**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