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赤水市**责任公司与重庆**销售中心、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赤水市**责任公司与重庆**销售中心,邹**,徐*,靖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水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