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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