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5687号原告重庆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被裁定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原告余**与被告重庆**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韩XX与被上诉人重**)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阳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重庆市**级中学与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有限公司诉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重庆**限公司与重庆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原告重庆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中航长城**程有限公司、中航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