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51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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