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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4427号原告张**与被告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注册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部分纳税凭证、主营业场所照片、重**处照片等材料,可以证实其主要营业地在重庆市万州区。另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工程地址为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属于本院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远**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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