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重**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3842号原告重庆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在《重庆儿童公园电子门票系统及机房建设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向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该约定管辖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