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左**、梁**、左**、左**、左**、第三人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汤**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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