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后收取63元,由原告黄**
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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