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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与被告重**限公司,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全诉被告重庆**限公司、徐**、第三人高长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全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原告郝**负担(原告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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