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全诉被告重庆**限公司、徐**、第三人高长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全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原告郝**负担(原告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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