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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云阳**办事处,云阳**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云阳**办事处、云阳**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3)云法民初字第02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潘**申请再审称:云阳**教学楼因设计变更由弧形改为方形,基础工程量增加,但建设方将其保管的补充协议及相关建设资料故意销毁,导致这部分工程款无法结算,原判决未支持该部分工程款错误。潘**提交的大**司工程造价报告是由县委、县政府安排主持鉴定的,重庆**公司不是双方选定的鉴定结构,原审按铂**司的鉴定意见而未按大**司造价报告结算工程款错误。因建设单位未及时结算工程款导致潘**多年来在多个部门上访,产生了大量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原审只支持5000元错误。建设中,因运输费用增高、建筑材料被盗、潘**在工地被打伤导致该工程严重亏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云阳**办事处提交意见称:潘**称盘**办事处故意销毁建设资料不是事实。潘**提交的工程造价报告是其个人行为,且是针对整个工程造价的鉴定,而对工程造价双方有约定,争议的只是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该报告不应采信。潘**所主张因上访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并无证据证明与本案之间具有关联性,且不具有合理性,其未依法主张权利产生的损失,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该工程造成的施工亏损应由潘**自已承担风险,其要求建设方承担其亏损无法律依据。

云阳**员会提交意见称:与云阳**办事处的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各方对云阳**贵小学教学楼工程由弧形改成方形这一事实均予认可。潘**称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变更部分增减工程量的工程款进行了约定,由于建设方故意销毁由其负责保管的协议及相关施工资料,导致该部分工程款无法进行结算。对此,潘**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鉴于此,一审法院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重庆铂**限公司对该教学楼增加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该教学楼设计变更图、竣工图,并在双方当事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踏堪测量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为:云阳**贵小学教学楼因弧形改为方形增加了建筑面积78.2平方米,按承包合同书约定的单方造价429元/平方米计算,增加的工程价款为33574.80元。同时,该鉴定意见说明:因鉴定资料不齐全,无法对变更后的工程量增减进行计算,只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增加面积部分的工程价款,无法计算基础及工程量变化部分的增减价款。原判采信该鉴定意见对增加建筑面积的工程款予以支持,对于因无法进行鉴定而不能确定的基础部分因无依据而未予支持并无错误。一审潘**提交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限公司出具的《云阳县华贵教学楼工程造价成果报告书》载明由云阳**办事处委托,但该街道办事处否认由其委托鉴定,对该报告书不予认可。现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委托事项成立,故原判决认为该工程造价报告书从形式上及取得程序上有瑕疵而不予采信并无错误。因此,潘**称原判按重庆铂**限公司的鉴定意见而未按重庆大正建设工程**限公司的造价报告书结算工程款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工程款结算出现纠纷,潘**可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潘**在一审提交了大量票据,跨时较长、跨地较远、又数额过大,且难以证明与本案工程款有直接关联性。原判考虑其追索工程款的事实,酌情支持其5000元费用损失符合情理。潘**称因工程款未及时结算导致其多年来在多个部门上访,产生了大量的交通及误工等费用,原审只支持5000元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潘**称因运输费用增高、建筑材料被盗及建设期间在工地被人打伤导致该工程严重亏损,应由建设方承担其亏损的问题。本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中对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建筑成本增加、意外风险损失分担并无约定,因此,即使潘**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亏损的事实存在,亦属于其自行承担风险的范畴。潘**要求由建设方承担其亏损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原判未予支持并无错误。

综上,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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