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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重庆市忠县启宏粮油**公司,重庆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重庆竟豪水电安装工**公司、忠县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忠**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忠法民初字第016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5375元,减半收取为7687.5元,由上诉人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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