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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重庆双**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94元,减半收取59897元,由原告**建集团有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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