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94元,减半收取59897元,由原告**建集团有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