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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巫溪县田坝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巫溪县田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巫法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黄**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2014年10月11日,黄**申请撤回一审对巫溪县田坝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以及二审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4)巫法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4.09元,由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8.18元,减半收取2754.09元,由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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