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寿区**窗加工厂与重庆**限公司,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寿区**窗加工厂诉被告樊广义、重庆**限公司、重庆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寿区**窗加工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窗加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寿区**窗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3554元,由原告长**门窗加工厂负担(原告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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