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寿区**窗加工厂诉被告樊广义、重庆**限公司、重庆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寿区**窗加工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窗加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寿区**窗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3554元,由原告长**门窗加工厂负担(原告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