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初字第05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向以祥、肖**、程*富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以祥、肖**、程**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初字第057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向以祥、肖**、程**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00元,减半收取21750元,由向以祥、肖**、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88.91元,减半收取22294.45元,由重庆市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