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屋管理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屋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9元,由原告重**屋管理局负担(原告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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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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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福**限公司,叶**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邓超,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邓超,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青**限公司与重庆市**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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