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何**、贾**、邹*、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吴**负担(原告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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