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与被告李**、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张*、杨**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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