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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六工程公司,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司)与被上诉人重**司六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司)、吴**、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涪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地**司支付吴**、陈*工程款1,585,404.79元及从2007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地**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渝三中法民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书生效后,地**司仍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6日向重庆**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民法院审查后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再审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民再终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本院(2009)渝三中法民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08)涪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2)涪法民初字第05376号民事判决。地**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六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地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六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地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2)涪法民初字第053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重庆市涪**六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涪**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130元,减半收取9,565元,司法鉴定费17,00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4,770元,共计31,335元,由重庆市涪**六工程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30元,减半收取9,565元,由重庆市涪**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审第三人吴**、陈*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9,13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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