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胡**诉被告垫江县曹回镇大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胡**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胡**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刘**、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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