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重**团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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