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重庆市涪**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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