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与被告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决定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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