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重庆**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