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越**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越**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重庆首**限公司与重庆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三**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重庆神**责任公司、重庆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重庆市**限责任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重庆市涪**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与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发与天颂**限公司、重庆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重庆兴**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刘**、重庆市涪**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