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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旺**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重庆市**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重**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GRC构件制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涪陵区江东新村廉租房项目提供GRC构件制作及安装,工程地点为涪陵区江东新村,GRC构件单价,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并约定合同金额以实际验收安装完毕的GRC构件数量及结算单价为准。原告履行完毕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双方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862000元,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间,先后支付了工程款612000元,尚欠250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无果,且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31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市涪**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刘**是实际施工人,本案所有的权利义务应由刘**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8日,被告与重庆市涪**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江东新村”廉租房项目A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江东新村”廉租住房项目A区施工设计图所示的全部内容。2009年11月6日,被告与刘**签订了“项目承包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被告将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新村廉租房项目工程内部承包给刘**,由刘**负责组织本公司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和管理,工程内容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新村廉租房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招标文件等涉及的工程内容。责任书还对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2011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GRC构件制安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建的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新村廉租房项目外墙GRC构件的供货及安装承包给原告。付款方式为:按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安装完毕后经业主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5%,利余工程款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到本合同工程完工,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单方面撒消合同为违约,违约一方按本合同价款的5%赔偿违约金给守约方。该合同加盖了涪陵区**限责任公司涪陵区江东新村廉租房项目(A区)印章并由经办人曾炜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62000元,已支付612000元,尚欠25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此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涪陵区**限责任公司涪陵区江东新村廉租房项目(A区)系被告为承建“江东新村”廉租住房项目A区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曾炜系该项目部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江东新村”廉租房项目A区施工合同、项目承包责任书、GRC构件制安合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施工合同解释备亡录,被告提交的(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将所承建的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新村廉租房项目外墙GRC构件的供货及安装承包给原告,原告做工结束,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实属违约,应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被告约定按本合同价款的5%赔偿违约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为43100元(862000元×5%)。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了损失且损失超过了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旺**限公司工程款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3100元,共计2931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旺**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被告重庆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人民法院,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并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交手续的,重庆**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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