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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限公司与方定国,肖**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定国、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2)涪法民初字第05380号民事判决。重庆金**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方定国、刘**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方定国、刘**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方定国、刘**撤回对重庆金**限公司的起诉。

二、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2)涪法民初字第05380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共计人民币4540元,由被上诉人方定国、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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