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公**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武**)有限公司、武隆县**有限公司、武隆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公**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445元,减半收取25122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5622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各负担128111.2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部分由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径付原告重**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