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越**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越**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越**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