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良**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良**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0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